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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介】民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实践 ——以河北法院为例

稿源: 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时间: 2015-09-22 15:32:53

    一、成果的主要内容

    (一)法院管理体制研究

    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司法改革,至今已有二十余载。在决策层、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共同努力和推动之下,司法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司法改革作为透视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法治建设和司法发展状况的一个窗口,其不仅开启了当代中国司法现代化的崭新历程,也有效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步伐。但总体而言,司法改革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尚存一定差距。司法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和法官非职业化等问题仍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司法改革的具体成效。不可否认,过去的司法改革更侧重于具体制度的建构与完善,而对司法体制问题缺乏实质性触及。虽然具体制度变革具有“积薪”作用,但从制度变革的“量变”到司法体制的“质变”之间,绝非“捅破一层窗户纸”那般容易。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转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氛围中,解脱中国司法改革面临的“根本性束缚”,寻求司法体制的实质变革方为破冰之举。也唯有如此,中国的司法改革方能跳出一般性制度修复的不足,进而寻求诊治司法运行根本顽疾的治本良药。当前,中国的司法改革已步入“深水区”,体制改革正实质性推进,这无疑是“治疗”司法顽疾的最佳“药方”。

    (二)司法公开制度研究

    如果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那么司法制度则是其中极为重要的子工程,而这一子工程本身亦是一项小型系统工程。由此可见,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一项涉及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必然牵涉复杂的利益格局调整,司法体制变革目标之达成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在改革目标明确的前提下,如何将改革的长期性与过程的渐进性、理想的崇高性与手段的适宜性有机统一起来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过程中,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诉求不可能停滞于对司法体制改革彻底成功的等待,寻求达成正义的保障措施实为必要。但当前可以笃定的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佳的消毒液。“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司法公开作为解决当前中国司法难题的有效手段,应予大力提倡。

    (三)司法运行细节研究

    需要提及的是,在探寻剖析中国司法改革面临的诸种问题及应对策略的过程中,我们往往容易将自己置身于体制改革的宏大语境中。而司法运行的相关细节,因其不属于司法方向性、根本性问题,加之长期“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重视不够。但正所谓“见微知著”,无数个合理的细节共同构成一个完整和正当的程序,从而集中体现并保障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对司法运行程序细节之漠视,极易带来程序正义之失陷。因此,追求“精密司法”必然有益于司法公正与权威之实现。但“精密司法”之实践,需要相关制度的完善以及程序正义理念的内化。显然,在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尚处于全面推进的情形之下,单纯强调“精密司法”极有可能事倍功半。但在法院信息化建设已成潮流的情境下,通过信息化监控程序细节运作,不失为达成程序正义的那只“看不见的手”。

    二、成果的重要观点

    (一)司法改革作为回应时代变革的伟大社会变革运动,放置于依法治国被高调重提且以超常魄力和勇气推进的宏观背景下,中国法治建设的司法转向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二)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呈现出从“司法规范重建——审判方式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走向。沿循渐次稳妥推进之思路,如今,法院改革正步入“深水区”,而具体改革则被分解成多项改革任务逐步推进,某些改革尚需通过试点,以评估是否能够加以推广。可以想见,人民法院改革目标之达成,在拥有改革的魄力和勇气背后,亦需要不断的摸索与实践。因为任何一项改革之推进均非“纸面设计”的“应然实践”过程,其必然经历坎坷、波折方能达成。

    (三)观念变更是改革的先导,司法改革亦不例外。中国现行司法制度作为中国政治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其主要内容已上升为主流意识形态,而且其权威性、优越性也在意识形态中得到了肯定和支撑。对中国司法制度优越性的认同已成为政治组织和社会公众的一种政治理念。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通过对司法制度的褒扬使这一制度获得了广泛的社会拥戴。与此同时,司法制度本身也承载着社会各阶层、各主体的某种社会理想。在这种意识形态氛围中,司法体制或制度上所实施的改革或多或少将触及人们既往所形成的理念;而对这种理念的信守又会影响到改革的实际进程。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承,政治制度也有着巨大的历史惯性,作为政治制度一部分的司法制度同样如此。因此,确立现代司法理念绝非一朝一夕之功。

    (四)改革通常意味着利益格局的调整,产生一定的利益纠葛,改革相关者不可避免地进行利益考量甚至风险评估,将什么作为改革对象、如何设定改革的内容以及时间表和路线图、如何控制改革的结果,都离不开对改革进行利益权衡。司法改革过程中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权之扩张,必然压缩已然形成的某些机构和个人的权力。这种权力调整中的“位势失衡”,必然会使司法改革过程面临障碍。改革中的利益纠葛必然预示着改革之推进需要非凡的勇气和魄力。

    (五)官方推进是中国司法改革推进的决定性力量,但国民的参与性缺失同样会使改革成效褪色。检索中国司法改革的发展历程,曾经的改革未能完全符合民众预期,如下两个层面的原因不能忽视:第一、司法改革研究思路的单向思维。关于司法改革的传统研究,历来遵循“自上而下”的研究思路,虽然此种研究视角对制度推进有积极意义,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倾心构筑司法改革举措之时,往往忽略了司法制度利用者的认知,理论与实践中的探究热潮与民众面临诉讼时之迷茫形成了这样一种悖论——真正企图利用司法制度的群体,却为无从知悉而被所谓司法制度疏远和边缘化。第二、司法改革实践的权力本位主义。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理念决定着行动的方向。这些年我国司法改革工作之所以不尽如人意,理念滞后是重要制约因素。在我国,受“官本位”思想的长期影响,公权力机关“权力型”而非“权利型”的理念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其履行职能、行使职权更多的是从管理的角度出发,而非作为服务社会的手段和途径。改革主体与社会民众缺乏良性互动,由此导致司法改革实质性拓展障碍。当前,“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设定,司法体制改革必将更加重视民众的社会认同。

    (六)司法改革是我国政治改革系统工程的一部分,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司法改革的实质推进无法脱离其他配套改革而孤立进行。在我国,各项制度(如就业制度、户籍制度、教育制度等)都直接或者间接制约审判独立,如果不是全方位的改革,司法改革的成效将是微弱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必将促使司法体制改革取得应有成就。

    三、成果的对策建议

    (一)伴随着世界性的司法改革浪潮,我国法院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强势话题。要有效解决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问题,必须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司法权,对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财政保障体制、机构设置以及工作程序等作新的定位,以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实现“用制度保证司法公正”。

    (二)司法改革犹如积薪,需要一点一滴制度革新的累积。当下我国司法正义的实现与公众预期相去甚远,并非仅仅因为某一项或几项宏观性制度缺陷所致,许多微观制度在细节设计上存在瑕疵也是导致我国司法改革效果不彰的一个重要原因。司法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惯性思维和制度格局决定了司法公开无法单兵突击,如能及时构建和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体系,或许能触及司法改革的全面突破,实现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全面更新。

    (三)管理学有句名言:“细节决定成败。” 关注和透视细节对司法工作同样重要。无数的悲剧提醒我们,司法程序的细节,对于当事人的命运至关重要,要想避免悲剧重演,我们首要解决的,就是对立法具体而微的诉讼程序的坚守。

    四、成果的具体价值

    (一)学术价值

    本项目紧紧围绕“司法体制——司法手段——司法细节”三个层面展开论述,从宏观与微观、治本与治标、长远与短期视角论析:司法改革如何方能达成“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本书力图回避“闭门造车”式的空洞理论论述,而是以地方鲜活的司法改革实践作为论证之源,进而为当前轰轰烈烈开展的司法改革提供有益建言。事实证明,来自司法实践的经验与认知,能够成为反思与修正决策失误的实践理性,因此研究者需要走出书斋,以现实主义的态度,立足于实际问题,使研究成果能为社会所用。本项目力图通过全方位的调研,掌握大量第一手原始数据,从而为理论建构提供可信赖的数据支持。

    (二)实践意义

    本课题研究的资料和数据基础是河北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实践状况和河北省经历过相关诉讼的当事人,本课题的相关研究成果,能够为河北省各级人民法院检视自身司法权力运行状况提供改进工作的参考样本。同时,相较于全国而言,河北省的整体发展状况处于中等水平。因此,河北省司法权力的运行状况具有代表性意义,有关河北省司法权力运行的研究成果能够为全国法院系统的司法公开提供借鉴参考。

    (华北电力大学科研处供稿)

责任编辑:刘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