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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开宗明义提纲挈领

稿源: 黑龙江日报 时间: 2020-06-12 15:2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法典编纂的先河,在新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到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时,现行的婚姻法(1981年)、继承法(1985年)、民法通则(1987年)、收养法(1992年)、担保法(1995年)、合同法(1999年)、物权法(2007年)、侵权责任法(2010年)和民法总则(2017年)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共7编1260条,由总则编和六个分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收养编、侵权责任编)构成。为了让全省公民更加深入学习了解民法典,熟知这部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方方面面的“百科全书”,进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做足准备工作,本报开辟《民法典解读》专栏,邀请省内教学、科研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逐编为大家详解。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共十章二百零四条,基本保持了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即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等十章,只是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的最后。它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也是其他六个分编的统领,具有高度的函摄性和抽象性。这里从普适性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两个方面作解读。

一、民事活动的普遍适用性原则

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共十二条高度概括了调整各类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1.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要立法目的之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包括三个层次24个字的最新概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层面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层面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层面价值准则。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8年宪法修正案有“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法律法规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民法典总则第一章第一条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同时在第三条规定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立法举措,也是对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的坚持。

2.建立健全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民法基本原则是编纂民法典的准则,也是当事人在法无明文规定时的行为准则和司法审判准则,有基本体制原则和体系限制原则两大类规定。其中,基本体制原则包括平等原则(第四条)和自愿原则(第五条);体系限制原则包括公平原则(第六条)、诚信原则(第七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第八条)、绿色原则(第九条)。这里的公序良俗,指的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绿色原则,即“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可见,总则编的基本宗旨以权利为本位,同时也兼顾对于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保护。

此外,总则编还补充了民事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一是依照法律处理民事纠纷;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二是“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便为我国民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方法论,即原则加规则的适用。

二、一般民事制度的发展和创新

发展和创新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制度的一般性规则。

1.完善和补充民事主体制度。一是自然人制度安排更人性化和社会化。(1)以“自然人”概念取代了民法通则中的“公民”说法。(2)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周岁下调到8周岁。(3)完善了监护制度。1)补充意定监护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2)增加被监护人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规定。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在突发紧急事件、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无人照料状态下,应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3)增加特殊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二是法人制度设计更符合中国实际,也更现代化。总则编根据法人设立目的的不同,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四类法人修改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等三类法人。三是新设立“非法人组织”一章。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具有完全独立财产的经营体或者非营利团体,作为除自然人和法人组织以外的第三类独立的民事主体加以规定。

2.完善和补充民事权利制度。对于民事权利作宣誓性的规定,具体权利由其他各分编作具体对应。一是重新概括调整范围。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与民法通则“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显然不同。“人身关系”前置于“财产关系”,是对人身权地位与保护水平的提升。二是注重保护个人信息权利和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被随意侵犯、收集、买卖的情况日益突出,总则编新增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但是并没有确定一种个人信息权,这是顺应信息化时代的一个重要举措,隐含了对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特别法的授权。第一百二十七条还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补充民事责任制度。除新增“继续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外,还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另有两个亮点:一是免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针对近年因诚信缺失和保障不力而引发的见义勇为纠纷的实际,为避免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事件的发生、摆脱不敢见义勇为的困扰,总则编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二是增加“保护英烈”条款。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完善和补充诉讼时效的规定。总则编在诉讼时效制度上的主要发展和创新:一是第一百八十八条将一般诉讼时效期从2年延至3年。从实践效果来看,受制于诉讼或仲裁的救济成本较高、程序复杂、专业性强等诸多因素,过短的时效显然会造成利益失衡。而一般诉讼时效延长到3年,则有利于平衡权利保护和督促权利行使之间的关系。二是新增未成年人遭性侵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在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甚至许多未成年人不敢通过法律寻求保护,等成年后再去寻求法律救济时往往超过了诉讼时效。为确保受性侵损害的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总之,民法典总则编开宗明义、提纲挈领,以“提取公因式”的方式集中规定民法的最一般问题,具有时代性、科学性和本土性,为民法典其他六个分编的编纂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作者系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法学博士,黑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责任编辑:魏雨